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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4月24日被來賓市刑偵隊以2010年涉嫌x博為由拘留.并于4月30日把我的押到銀行,從我卡里面提取70萬元現(xiàn)金后直接存入公安局賬戶,后于5月11日給于我取保候審出獲.此70萬元是一個生意伙伴于4月20日轉進我的賬戶.此事的起由是因為本縣一個公職人員挪用公款被抓后指控說所挪用公款用于與我在2010年至2011年之間進行網(wǎng)絡對x,我被抓后受不得連續(xù)十幾小時的審訊承認了參x。錢進公安局賬戶后,9月21日來賓市公安工業(yè)分局對我作出了行政處罰并追繳違法所得70萬元,并解除取保候審.同時撤銷案件.我于10月20日向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局當庭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11月27日作出撤銷追繳違法所得決定.但至今已過一年多了我們的70萬元未見退還,也不對我的案件作出任何處理決定。而另一個指控與我x博的當事人法院已經(jīng)判決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并沒有x博罪.我們曾向來賓市檢察院,公安局,紀委申訴,也曾向區(qū)公安廳發(fā)郵件申訴沒有得到任何回應,前兩天曾親自到公安局提出申請返還我們的合法財產(chǎn),公安局信訪人員只叫我們把材料放那里,沒出具任何接收手續(xù). 我們深深的感受到權力機關的權力過于強勢,公民權利過于弱小的無奈,我們不知道能過通過何種途徑要回我們的合法財產(chǎn).如果公安機關認定是違法所得,卻沒給我們任何處置文書.如果是以還在偵查階段為由繼續(xù)扣押合法嗎?難道就能無限期偵查而無限期扣押嗎?那公安部頒發(fā)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公通字〔2010〕57號)又有何意義?我們能通過何種途徑要回我們的財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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