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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中學教師,因為學校領導濫用職權(quán),被非法剝奪教育教學權(quán)一年,人格遭受侵犯,經(jīng)濟上遭受損失,于2015年9月8日向邯鄲市教育局遞交申訴材料,訴求是:學校賠償經(jīng)濟損失,處理責任人,賠禮道歉。邯鄲市教育局一直不作處理,我在2016年3月2日,以邯鄲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起訴到邯鄲市叢臺區(qū)法院,請求:判令教育局履行法定職責,限期對原告的申訴作出處理。2016年4月19日叢臺區(qū)法院判決:確認被告邯鄲市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原告的申訴給予書面答復的行為違法。請教各位律師:此判決邯鄲市教育局應承擔什么責任?我認為此判決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利:1.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當是邯鄲市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原告的申訴作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的行為違法,而不是書面答復,因為形式上的答復不等同于履行法定職責;2.適用法律錯誤,應判令被告邯鄲市教育局履行法定職責,限期對原告的申訴作出處理。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確?我怎樣做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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