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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一直與我父母一起生活,由我妹妹贍養,父母生前將他們的住房已過戶給我妹妹,我母親兩前去世,父親上個月去世,我大姐在我父親去世后向我妹妹提出在我父親住院期間(我父親患癌癥,今一月份住院,三月份死亡)的所有費用開支和死后的喪葬一切費用由我妹妹一個人承擔,從住院開始的三個月工資,父親生前曾購買的基金(這些都已用于父親住院用掉了,妹妹還自己出了一部分,有的有票有的沒有票),父親死后單位給的喪葬費(該費用也支付用完了,有票據),還有父親居住的房屋內(該房屋是我妹妹的自購房)的生活設施(其中大部分是由妹妹和我購買,都有發票,我大姐沒有出過一分錢),要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并且要求妹妹不參與財產分割,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我大姐提出訴訟,她提出的這些要求哪些可以得到法律認可?我和妹妹持有的發票可否證明這些生活設施不能作為遺產,另外我大姐并沒有盡過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點我們可以請居住地的居民和父母生前的好友作證,請問是否有效,對訴訟是否有幫助?懇請律師一一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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