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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當地退體人員,但現在還在上班).今3月22日雙方就簽訂買賣合同,我方一次完購房款.一星期后發現土地使用證有問題(土地使用期的問題,土地是綜合用地,使用期到明到期).就咨詢了一些情況.解答結果是房權過戶后才可以續期.現在一去辦過戶,重要問題出來了.這套房在房管局不能過戶.房子在城市規劃區內.(本以通過關系看能不能辦,但結果是肯定的,是不能辦的).這個問題賣方在交易時沒有提出來.(買的時候父親知道他是的工作人員后,完全對他信認,有些問題也沒有提出來).過戶的費用由我方出.合同上也注明:我方負責過戶手續.現在房子不能過戶我方要求退全額房款.今天與賣方協商退房時,賣方提出來要我方賠償他們的損失.并說了一些話,這些話現在有點擔心,說:如果到起訴,就算你打贏了,還有個執行期.(意思是沒錢還,當老賴)一半房款打給他兒子了.我不知道他這話是嚇人,還是他說真的.如果真鬧到我怎么辦,他又是的XX廳廳長.現在想問幾個問題幫忙解答下.對方隱瞞不能過戶交易,現在強求我方賠他損失。看樣子他早就設計好套給我,他這個行為有沒有構成欺詐行為。要求我方給他一個數字(但我方是不會開的,一開口就說明我方是自愿的).如果他這行為構成了,怎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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