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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詢一下,我母親1976被公安干警打傷致終身殘疾,至期間給予我母親看病等費用,可是之后就什么也不管了,我們多次找到公安機關,二OO七五月三十日給我們出具了一個《行政賠償決定書》,內容是:<BR><DIV>申請人:汪志敏</DIV><BR><DIV>因民警王福臣于197610月31日將你毆打致精神病復發,現你提出醫療費用賠償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三項之規定,我局作出下列決定:我局已于1971至期間向你賠償人民幣伍仟壹佰肆拾玖元陸角叁分,現不再對你作出賠償。</DIV><BR><DIV>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提起訴訟。<BR><BR>可是我母親是1976被公司干警打傷導致精神病的,可他們確說是復發,再說事情是發生在1976,他們確說1971就給賠償了.現在我們到他們就把我們推出來說,你到去告吧,怎么判我們就怎么執行,可是《行政賠償決定書》上說我母親是復發,我們不同意讓他們改,可他們不改,公安機關還專門派干警到我母親的住地調查,結果是我母親原本沒有病,可是公安機關還是不予更改.<BR><BR>我們現在應該怎么辦?謝謝好心的律師<B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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