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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058月臺風將林某于半山腰的豬舍刮倒,林某上報村委,申請救助金,并提出在地勢較低,交通較便利的自家承包地重建豬舍.林某以058月中旬開始籌備建,于069月完工,水電設施齊全,占地一千多平米。林某承包地不知何時被列入征地范圍(沒有征地公告),周圍的園地隨時都有開發區的人過來量土地,這樣林某一直未敢將寄養他家的豬群養在自家新建的豬舍,隨后周圍的園地被推平,水電設施完全被破壞。開發區方面卻對林某家的豬舍不聞不問。林某于079月收到國土資源局下的處罰告知書,稱林某未經批準擅自在***處建豬舍,違反國土地法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處罰林某自行拆除。林某于0711月收到處罰決定書。這期間有人告知林某,開發區可以每平米四十元對其賠償,林某不同意,某豬舍是鋼磚結構,這樣的賠償林某無法接受。林某要求給予合理的賠償,或是參照具有同等結構建筑物的賠償標準,要求開發區領導組織相關人員對此事進行商討,都未得到答復。處罰決定書起訴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林某都未能得到開發區方面給予合理的答復,林某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國土資源局撤回該處罰決定書。林某也于當天接到其兒子單位領導的電話,說縣里要其兒子暫停工作。????(林某兒子是該縣電信服務部的個體工商戶)請問:縣委或縣政府或相關機構有權因這事干預林某兒子的工作嗎?感謝熱心的律師,大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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