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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頭銜: | | 普通用戶 | | 積分:-608800 | | 經驗:-75681 | | 發帖:-919 | | 注冊: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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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月我和朋友一起販運水果.在返回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朋友主要責任.我沒責任.車是我朋友的也是他開的,后經死者所在地調解,我朋友賠償死者18萬元.079月朋友把我告上法庭,叫我賠償他7.2萬元.0711月開庭審理了判我賠償朋友2.2萬元.判決理由是.因在共同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合伙人應共同承擔. 我的理由是;死者當地的死亡賠償標準加起來一共不到11萬.可保險公司就給報了10萬多.我朋友還是主要責任死者也有責任,就更到不了10萬了.可他調解書上是18萬.超出賠償標準9萬多,這個錢在叫我來賠償我實在是不能接受的.在說他和死者調解時沒有通知我更沒有我的授權.多給的錢是他自愿多給的.我根本就不用給的.要是他按國家賠償標準給死者賠償的錢我能接受.可現在叫我在賠償給他我真是不明白.自愿給的和國家標準就沒有法律效益了嗎.在他賠償時.他要是把我當成合伙人就應該通知我.超出的這些錢是他自己造成的.也能和我要......請你們幫我出下注意謝謝
[回復/補充 浙江律師·湖州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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