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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晚上10點左右,我開著二輪摩托車,后載一名女乘客,在一條單車道(不是單行線)的方向行使,我開著30-40速度在一輛黑色的摩托車車并排并在其坐方超越時,該車突然撞過來,對方立即進了醫院,我的右手在倒地時擦傷,女乘客的腳也擦傷,等警察來了把車拖走后我才進醫院消x 現在警方要我負全部責任,原因是同車道同方向不能超車,我已經在調解申請書上簽了名,其他都沒有簽過,因為當時對法律不認識,但后來有人告訴我,等對方通知我們要賠償多少錢時,我們不要賠,讓他們起訴我們對方的車是過期車,沒買保險,而且他們認識處理這件事的警察,我出事的當晚,我出事后馬上告訴朋友,他們都來,他們看見對方的人竟然把手機撥通后遞給正在處理事情的警察,還有事后我知道對方當時是向左邊的小路轉彎(她沒打方向燈),我看見她的家人從那小路出來我們問交警為什么判我們全責任時,他說:車過期,轉彎不打方向燈與這件事無關,主要是因為同車道同方向不能超車[求助]:如果他們起訴我,我有勝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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