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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問題 建設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小產權房”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綜合來看,“小產權房”主要存在著以下法律風險。 一、由村委會印制頒發的產權證不合法,國家不予承認。當“小產權房”遇到產權爭議時,產權擁有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二、“小產權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三、如遇到拆遷,將被視為違章建筑,得不到拆遷補償。 不過,以下情況下,購買的“小產權房”則相對安全得多。 一、用于自住。首先,你的房是蓋在村屬的土地上,土地歸所在村集體所有,所以,發生產權爭議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作為對該房產的準司法仲裁主體的村委會是承認你的產權的,如遇到拆遷,村委會將視你的產權為該村產權的一部分而予以保護。至于以違章建筑對待,于法于理均不通。 二、從親屬、朋友、熟人處購買的“小產權房”。在此種轉讓中,產權證并不重要,可以用民間的商業合同方式進行轉讓,它一樣具有約束力。 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城市規劃局批準的建筑物,違“章”建筑不是違“法”建筑。 “違章建筑”仍然是公民的合法財產,不過是“有暇疵”的合法財產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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