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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問題,1月1日15時左右,原告(本人我)與被告未成兒子王玲丹在浙江省溫嶺市松門鎮糧管所橋旁邊處發生交通事故。原告當時依法在右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被告則駕駛電動車(車牌號:溫C01271)由北向南行駛,途中突然左拐,未打轉向燈指示,至使兩車相撞,雙方車頭都嚴重受損,人員雙方未傷,當時原告已迅速撥打110報警,被告也通知其家長,由于被告不在家,后被告兄弟趕到。交警趕到后,經過現在勘測,拍照,認定被告是違章駕駛,責任判定被告負70%的責任,原告負30%的責任,后雙方簽字確認。1月2日,原告來到松門交警大隊處理事故,也打電話通知被告,被告趕到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決方法:由于雙方都有車的保險,所以事情可交于雙方保險公司即可,就按照交警的判定書處理。但是被告提出無理的條件,條件是讓原告賠一輛新的電動車給被告,原告當即拒絕被告的無理要求,除非被告也賠一輛新的摩托車給原告。由于雙方協商不下,交警同志也無法處理此事,(交警的理由是你們雙方沒有協商好,我無法處理,現在問題是,對方不可接受協調,除非賠電動車給他,我問過交警,要是對方始終堅持那樣的話,那我們起不是沒有解決的余地了,后來交警說,他會催一下對方,可能一個月內有答復,我想,一個月時間太長了,其實我的修理才600,對方300元就夠了的,現在搞成這樣,光停車費就要好幾百了,何必呢,所以我現在問您一下,要是對方堅決不和我協商,那應該怎么辦呢,能不能上起訴呢,會受理嗎,可以勝訴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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