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連某麗之父連某居與被告秦某朋之母連某銀系親兄妹,原、被告經父母撮合,于1995年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1997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娟;2004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兵。2014年4月原告連某麗連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并提出了子女撫養和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評析】
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采用的是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就是只有經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方可歸于無效并產生公示性影響。最高人民法對此作了較為詳細之規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之審理不適用調解,須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之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之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因此,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實踐中有二種情形:一是無效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已達成協議,只是因為法律規定要走完宣告無效之法定程序而連法院提起訴訟。一種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同時,也訴請要求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第二種情況實際有兩個訴求,一是確認婚姻無效,一是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事誼;本案屬該種情況。盡管兩個訴請之原、被告重疊,一般情況下受訴法院對兩個訴請也都有管轄權,但若確認婚姻效力的訴訟適用特別程序的話,就存在兩個訴訟不能以同一訴訟程序進行的問題。為此,可以考慮將處理民事權益爭議同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分別適用不同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即對宣告無效婚姻之案件比照特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先行裁決。對當事人之間之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這樣既能解決好無效婚姻訴訟不適用調解,對其判決,也不能上訴,又可以解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即可調解,對其判決也可上訴所引發之同一判決不同判項在調解問題和判決效力上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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