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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6日,我騎自行車靠路邊行走,被一輛在馬路上拐彎的汽車撞傷倒地后,汽車行駛二十余米后方停,開車人過來就質問我為什么撞他的車,財政局十余人將我圍住,質問你為什么撞他的車,她們都看見了,都是目擊證人。指責我達十五分鐘直至交警到來。后經交警勘測現場,掉看現場監控錄像,查看損傷部位,交警認定,汽車負全責。經醫院診斷,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需臥床休息。但根據規定不能開病假條。左胳膊被車撞傷流血,上身棉衣被車撞破。自行車前輪胎被車撞變形,自行車多處被撞痕跡。現在,我每天忍著疼痛堅持讓老公請假接送上班。走在路上,時時前后左右看看,提心吊膽,想著不要再被汽車撞傷。。。。。。精神處于高度緊張狀態,我該如何獲得肇事者的身心賠償? 4月23日,到交警大隊,出警民警說,責任人已于4月17日到交警大隊將案子撤銷。目前案子已被責任方私自撤銷。在交警大隊堅守六個小時方才拿到責任認定書。但認定時間寫的是4月16日,可以嗎? 直至到今天五月14日,天天晚上做噩夢,白天晚上的提心吊膽,心里特別不舒服,就像吃美食,吃出半個蒼蠅。現在,我該怎么做才能拿到我身心的賠償?交警大隊講,責任認定書已出,與他們無關。講,受傷輕,無立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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