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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始終及過程:
我是寧德福安市下面村里的一個農民,二十多年來,以承包村里土地種植茶園為生.今年福安市開展的石油管道埋設工程需要征用近3畝的茶園地.上周政府伙同2位專業人士,來我茶園做價值鑒定.鑒定結果表明:征收茶園面積不足一畝(他們測量時,未按照實際土地地面測量,而是把皮尺放在茶面上測量茶樹占地多少測量所得的結果為準),茶園重置成本費與近三年收益共計:20000元.沒有其他的賠償說明和解釋.我們對此賠償有異議,不同意就此被征用,現政府在未協商同意的情況下,要強拆我家茶園,我們日夜看守避免茶園被破壞.
我們了解了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用土地,應當予以賠償: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青苗補償費.
我們不解的問題:
1.此份鑒定報告是單指青苗補償費嗎?茶園重置成本費算什么補償?
2.我們實質算承包土地近20余年,我們是否該得到土地補償費?如果有,多少倍賠償合理?
3.另,福建省2005年發布的耕地補償條令規定:征收耕地需按照年產量的25倍賠償,是否有效?
(省發布的規定:http://panlawer.blog.163.com/blog/static/71643505201372601436150/)
4,我家茶園算不算耕地,是否享有此25倍的賠償?
5.我們是否還享有安置補償費?
懇請您務必一一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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