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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師:
我最近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遇到一個疑問,請您伸出援助之手,答惑解疑。
沈陽的[2013]沈中民二中字第2256號判決書,現摘要如下:
••••••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訴爭焦點為涉案動遷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通過被上訴人提供的公安機關對當時上述人單位法人代表姜某的父親姜某某所作的詢問筆錄可知,當時,姜某某在公安機關處不僅對涉案動遷協議的內容是予以認可,而且還承認上訴人存在違約行為。如果誠如上訴人所述,涉案協議是顯失公平的,為什么姜某某在公安機關處不否認該協議,亦或者雙方簽訂協議后,上述人不主張自己權利。由此可以認定,涉案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故原審依合同的約定,判令上述人支付被上訴人拆遷補償款200萬元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上訴人沈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某某
審 判 員 姜某某
代理審判員 白某某
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
我的問題是:我是自然人,不是判決書所說公司的法人,在該公司也不是股東,也沒有任何職位,僅僅因為我是法人的父親就將我在沈陽市棋盤山分局的詢問筆錄(當時許某某誣告我詐騙,棋盤山刑警大隊徐某某多次給我電話強迫我去做筆錄說明問題,我是被逼無奈去配合公安工作,純屬個人行為,與判決書中所說公司行為毫無關系。(該詢問筆錄如何從公安機關到許某某手里,我會向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但卻把這個筆錄作為主要證據來做本案的判決依據,這個證據使用的得當嗎?另外,公安機關將自己辦案的詢問筆錄,交給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合法嗎?個人能到公安機關調取詢問筆錄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嗎 ?
請求大家給我法律援助!
聯系人:姜先生
電話:13842008051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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