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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3月買了一套住宅商品房,當時開發商售房手續不全,開的是臨時收據,簽的是臨時合同書,開發商承諾三個月給辦理正式購房發票和相關手續,因為房子雖然沒驗收交工,但已經是現房了!當時就給了房的鑰匙(算交房了)∶這小區的其他業主也是這樣辦的,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遲遲沒有給辦理購房的相關正式手續!2003年因債務等問題開發商跑了,2004年業主組織起來找政府上訪,政府出面協調各部門,于2005年6月給辦理了購房發票和相關手續。 這其間‚遲遲不能辦理夠房手續,我于2003年6月,通過房產中介把房子賣給了另一個人韓某(此人急需結婚用房),交易前我們把房產手續、開發商跑了、能否辦房本等情況都已經給對方說清楚(房屋中介在場),韓某也是本地人(當時這小區的情況買房人也很清楚),除了和他簽了買賣房屋簡單合同外,我們讓買房人初具了書面的補充協議,主要內容是“購房后出現任何情況和后果與賣房人無關,買房人自負!”合同中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證時,賣房人協助買放人辦理房產手,扣2000元壓金待辦理完房產證后在支付給賣房人”。2005年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補辦房產發票和相關手續時(還要收一些原本由開發商交的費用),小區也做了通知和公示,我也電話催他盡快去辦理!因為還壓了我2000元壓金.韓某說“有很多人沒辦‚他不著急辦手續”;直到今年春節后‚韓某給我們打電話說"有人拿這套房的房本讓他騰房";經了解是韓某沒去及時辦理房產手續‚開發商的債權人把這套房子給辦走了! 最近我接到法院傳票‚說韓某以我多次不協助他辦理房本為由‚將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賠商其房屋損失28萬多元(賣價10萬元‚已付9.8萬)! 請教律師:1這官司我如何打?勝的可能性有幾成?2法院要求我提供有關部門證據(2005年電話催促韓辦房本的證據)‚我現在無法提供當時的電話證據.3法院讓我開庭前三天提供證據到法院‚韓某給我初具的補充協議書<“購房后出現任何情況和后果與賣房人無關‚買房人自負!”>我是否前三天給法庭? 謝謝! 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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